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下: (一)澳门大学代表:林明基; (二)澳门理工学院代表:吴绍宏; (三)澳门旅游学院代表:盛力; (四)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代表:李蔼伦。 二、任期为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下: (一)澳门大学代表:林明基; (二)澳门理工学院代表:吴绍宏; (三)澳门旅游学院代表:盛力; (四)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代表:李蔼伦。 二、任期为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