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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一名工程师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的理事会理事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根据有关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担任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的理事会理事长;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区秉光工程师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担任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的理事会理事长,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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