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7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财政局驻澳门理工学院理事会代表的每月报酬。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所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七十条和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财政局驻澳门理工学院理事会代表每月报酬,相当於公职薪俸表100点金额的80%。 二、本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