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条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项,连同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13/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进入狱警队伍人员警员职级培训课程的期间为八个月; 二、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保安司司长张国华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条修改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项,连同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13/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进入狱警队伍人员警员职级培训课程的期间为八个月; 二、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