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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的土地批给,并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该土地的毗邻地块。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1款c)项及第2款、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025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013号及22014号房地产在清拆後合并所形成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载於前财政司第281册第10至19页的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证契约规范。 二、根据该地点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上款所指土地中两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总面积397平方米的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便纳入其公产。 三、以租赁制度批予新东阳投资有限公司一幅第一款所指土地,未在上述登记局标示的毗邻地块,以便与上述土地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5,399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作住宅、商业、停车场及室外范围。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02.03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66/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新东阳投资有限公司。 鉴於: 一、新东阳投资有限公司,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693号大华大厦15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9册第180页第3478(SO)号,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F37册第12页第27516号登录,拥有两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125平方米及900平方米,称为“D1”及“D2”地块,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5册第112页及112页背页第22013号及第22014号的土地批给所衍生的权利,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上述批给受公布於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副刊的第105/SAOPH/89号批示所批准并载於前财政司第281册第10至19页的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证契约所规范的合同约束。该批示经一九九零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6/SATOP/90号批示更正,并经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公布的第81/SATOP/90号批示修改。 三、根据上述批给合同第三条款第1款c)项的规定,上述地块用作兴建9幢两层高的建筑物,用作支援船厂之用。 四、一九九四年,由於造船业出现的危机,本地的造船商缺乏兴趣,承批公司未能按用途使用该等建筑物,因此请求以临时使用方式利用该等建筑物设置一陶瓷工艺装饰品工厂。 五、根据前运输暨工务政务司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有关申请获得核准,并透过同一实体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批示确认,随後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获发给第19/95号临时使用准照,有效期为三年。 六、虽然制定及核准了青洲区的都市规划研究,并预计修改土地的使用水平,以便将土地由工业用途更改为主要的住宅用途,但由於经济衰退,令该区的都市化发展缓慢,因此该临时使用准照的期限获连续续期。 七、考虑到上述研究所允许的新用途,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一份重新利用该等地块作住宅、商业及停车场用途的初研方案。土地工务运输局就该方案发出赞同意见,当时的运输工务司司长亦透过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同意该方案。 八、在发出正式街道准线图後,承批公司递交了有关的建筑计划,透过土地工务运输局代局长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上述计划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其他实体发出的意见。 九、因此,透过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向行政长官递交的申请书,承批公司正式申请批准修改批给的用途及更改土地的利用,同时要求以租赁制度批给一幅面积3,771平方米的毗邻地块,以便与批出的土地合并。 十、鉴於该地块位处跨境工业区及新东阳投资有限公司的批给土地之间,没有独立通道直接通往公共街道,第三者难以利用该地块,故土地工务运输局建议根据修改批给合同拟本所载规定及条件将该地块批予该公司。 十一、合同标的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发出的第319/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A3”、“C1”及“C2”定界及标示。 十二、“A2”、“A3”、“C1”及“C2”地块的面积分别为908平方米、720平方米、217平方米及180平方米,相等於透过上述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证契约批出的土地。 根据该地点街道准线的规定,将“C1”及“C2”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便纳入其公产。 十三、现批出土地面积为3,771平方米的“A1”地块,将与“A2”及“A3”地块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5,399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商业、停车场及室外范围用途的楼宇。 十四、合同条件获得承批公司的同意。案卷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五、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当时的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六、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按照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递交由颜婉明,已婚,中国籍及吴汉畴,已婚,中国籍,二人的职业住所均位於澳门南湾大马路693号大华大厦15字楼,分别以新东阳投资有限公的副总经理及经理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 Hugo Ribeiro Couto核实。 十七、合同第八条款1)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的第89/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入编号85471),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八、合同第十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由大丰银行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第BG06001768JE号银行担保缴付。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025(贰仟零贰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以字母“A2”、“A3”、“C1”及“C2”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发出的第319/1989号地籍图中,在拆卸建於其上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5册第112页及第112页背页第22013及22014号的楼宇後合并而成及其批给衍生的权利以乙方名义登录於F37册第12页第27516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 2) 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两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以字母“C1”及“C2”标示在上述地籍图中,总面积397(叁佰玖拾柒)平方米,将与上项所指土地分割的地块归还给甲方,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3)以租赁制度批予乙方一幅面积3,771(叁仟柒佰柒拾壹)平方米,价值为$41,068,975.00(澳门币肆仟壹佰零陆万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整),以字母“A1”标示在上述地籍图中,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A2”及“A3”标示的地块毗邻的土地。 2. 上款所指的地块以字母“A1”、“A2”及“A3”标示在同一地籍图中,用作以租赁制度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 5,399(伍仟叁佰玖拾玖)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楼宇。该楼宇由三座建於一4(肆)层高楼裙上,均为26(贰拾陆)层高,当中包括1(壹)层避火层的塔楼组成,其用途如下: 1)住宅:建筑面积63,214平方米(不包括避火层); 2)商业:建筑面积3,304平方米; 3)停车场:建筑面积14,977平方米; 4)室外范围(不包括设施):面积2,323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四条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每年缴付的租金如下: 1) 在土地的利用工程进行期间,每平方米批给土地的租金为$8.00(澳门币捌元整),总金额为$43,192.00(澳门币肆万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整); 2) 在土地的利用工程完成後,将改为: (1)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 (2)商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 (3)停车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36(叁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工程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以字母“A1”、“A2”、“A3”、“C1”、“C2”及“D”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发出的第319/1989号地籍图中的地块,并移走可能存在於该等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2)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C1”、“C2”及“D”标示在地块上建造公共行人道及进行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获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47,772,225.00(澳门币肆仟柒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缴付方式如下: 1)$16,000,000.00(澳门币壹仟陆佰万元整),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2)余款$31,772,225.00(澳门币叁仟壹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4(肆)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共$8,445,625.00(澳门币捌佰肆拾肆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6(陆)个月内缴付。 第九条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应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相等於年租的保证金,金额为$43,192.00(澳门币肆万 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条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核准,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其条款获甲方接受的担保或保险担保缴付保证金$180,000.00(澳门币拾捌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十一条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二条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七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当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当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不履行第六条款及第八条款订定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四条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五条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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