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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法律改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目前有多项工作交由法律改革办公室进行,故宜将该项目组所定的运作期延长。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法律改革办公室的存续期延长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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