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之权力予旅游局局长Jo?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栋梁)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Shun Tak Centre Limited”签订位於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离境大楼)三楼336至337号店铺的租赁合同。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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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