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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隶属於行政法务司司长的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服务承诺计划是为优化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公共部门及实体所提供的服务而制定的一项策略措施; 监於需要通过建立一个适当的评审机制,使该等部门及实体的素质及效率的标准尽可能得以统一; 同时,已明确最迟必须於二零零八年年底推行一项措施,来评审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素质及效率;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隶属於行政法务司司长的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部门及实体,以及协助政府研究及推行能提升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素质及效率的措施,尤其是服务承诺计划。 三、“评审委员会”的职权主要为: (一)订定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素质及效率的评审准则; (二)评审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素质及效率,并定期将评审结果上报监督实体; (三)以适当的证明书认可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质素和效率; (四)对提升公共部门及实体素质及效率的计划发表意见; (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建议能激励公共部门及实体达到更高素质和效率标准的措施; (六)对收到的且属本身职权范围的任何事务发表意见; (七)编撰年度活动报告送交行政法务司司长; (八)制订“评审委员会”的内部规章送上级核准。 四、上款(二)及(三)项所指职权按照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载的《服务承诺认可制度》施行。 五、“评审委员会”由公共行政、绩效管理和顾客服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 (一)行政暨公职局局长,并由其担任主席; (二)澳门大学代表一名; (三)澳门理工学院代表一名; (四)旅游学院代表一名; (五)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代表一名。 六、上款(二)项至(五)项所指的部门及实体的代表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任期在批示内订定。 七、第五款(二)至(四)项所指代表以兼任制度在“评审委员会”执行职务,可就参加会议获发由行政法务司司长以批示订定的报酬。 八、第五款(五)项所指代表有权就参加会议按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订定的规定及金额收取出席费。 九、“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其中设秘书一名,由行政暨公职局行政现代化厅厅长或由该局局长指定的人士担任。秘书以及由其指派的行政暨公职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以兼任制度担任秘书处工作,并可获发由行政法务司司长以批示订定的报酬。 十、“评审委员会”的後勤、行政及技术辅助由行政暨公职局确保,其运作的财政负担亦由该局负责。 十一、“评审委员会”担任职务所需的合作,各公共部门及实体有义务予以提供。 十二、为第四款所指认可制度的效力,核准服务承诺的标志,该标志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一
服务承诺认可制度 (第69/2007 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所指者)
第一条 宗旨 服务承诺认可制度(下称“认可制度”)的宗旨为: (一)以具实效、持续及综合的方式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公 共部门及实体的素质及效率; (二)协助公共部门及实体以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及巩固“以人为本”的精神,并在公共行政当局内推广“持续改善”的文化; (三)使公众认识公共服务及提供该等服务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素质; (四)在不妨碍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的职责的情况下,以具透明度的方式敦促其切实回应公众的诉求并实现他们对公共服务的期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推行服务承诺计划的公共部门及实体均受认可制度约束。 第三条 服务承诺认可 一、服务承诺认可须经过评审,所给予的评审评语为“合格”或“不合格”。 二、评审评语为“合格”,申请部门或实体将被认可为服务承诺的持有人;评审评语为“不合格”,被拒绝认可。 第四条 评审机关 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为服务承诺认可作评审。 第五条 评审准则 一、评审公共部门及实体的准则由评审委员会经听取有关公共行政改革的谘询组织的意见後厘定。 二、评审公共部门及实体的准则由行政法务司司长以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六条 评审 一、为服务承诺认可而作的评审须对各个公共部门或实体个别进行。 二、为服务承诺认可而作的评审,范围包括部门所提交的与其服务承诺相关的领域的组织及运作资料,以及约期考察该等部门的设施。 三、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及公布服务承诺认可的评审指引,其中尤应载明: (一)评审所需要件; (二)受评部门需提供的资料; (三)评审准则。 第七条 认可程序 一、取得服务承诺认可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具备上条第三款(二)项所指资料的申请书。 二、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後,须在90日内评审申请的公共部门或实体。 三、评审结果应以具收件回执的挂号信通知申请部门或实体。 四、如拒绝认可,评审委员会应向申请部门或实体详细列明拒绝的依据,并针对妨碍认可的情况提出具体的改善建议。 五、被拒绝认可的部门或实体,如认为妨碍认可的情况得到改善,即可再次提出申请。 六、评审委员会每年公布认可结果的清单。 第八条 认可的有效期及确认 一、服务承诺认可的有效期自接获认可通知日起计为期两年。 二、获认可的部门或实体在上款所指期限届满後,必须每两年接受覆审以确认认可。 三、对覆审评语为“合格”者,确认认可;对覆审评语为“不合格”者,拒绝确认。 四、服务承诺认可的评审规定,适用於为确认服务承诺认可而作的覆审。 五、如拒绝确认,评审委员会应在通知有关结果前,并视乎具体情况,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召集相关部门或实体听取意见,以从速改善妨碍确认认可的情况。 六、在接受覆审时,可按覆审领域增加新的内容,以确认认可。 第九条 认可证明书 一、凡属服务承诺持有人的部门或实体,均获发相关的认可证明书一份,其式样由评审委员会核准。 二、认可证明书载明获认可部门的服务承诺、获认可或获确认认可的领域及相关的有效期。 第十条 获认可部门的识别 凡按本批示获认可的部门或实体,均可使用核准本认可制度的批示附件二所载的服务承诺标志。 第十一条 技术辅助 行政暨公职局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公共部门及实体提供所需的技术辅助,尤其透过模拟评审的方式,促使其组织及运作能符合本认可制度所规定的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 过渡至认可制度 一、凡在本认可制度生效前已推行及最迟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推行服务承诺计划的公共部门及实体,应核实其组织及运作是否符合服务承诺认可制度的评审准则,并作出所需调整以符合有关准则。 二、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已推行服务承诺计划的公共部门及实体必须取得认可。 第十三条 疑问及缺漏 因适用本制度而衍生的疑问及缺漏,经评审委员会建议,由行政法务司司长以批示解决。 附件二
服务承诺标志 (第69/2007 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二款所指者)
式样一 色彩说明 A.橙色(M=15, Y=25) B.黑色(K=100) C.绿色(C=84, Y=72) 式样二 色彩说明 A.黑色(K=100) B.黑色(K=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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