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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澳门赛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续期。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经营赛马专营合同》第二十四条,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担任政府驻澳门赛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9,200.00(澳门币玖仟贰佰元整)。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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