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发布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八日至 二十一日行政长官不在澳门期间,由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学士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发布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八日至 二十一日行政长官不在澳门期间,由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学士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