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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以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台风委员会关於台风委员会秘书处行政、财务及相关安排的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一切所需的权力,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风委员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台风委员会关於台风委员会秘书处行政、财务及相关安排的协定》。 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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