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第5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获准豁免上班。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十七日第7/97/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获准豁免上班。 二、在不影响部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对於因工作或专业身份的原因而应在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提供服务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在与所属工作人员协商後,可於本年度内免除其上班一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