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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一名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Manuel Gon?alves Pires Júnior学士续任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遵照有关章程规定。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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