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峰美食」签订有关为澳门监狱狱警人员供应膳食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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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转授一切所需权限予澳门监狱狱长李锦昌学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峰美食」签订有关为澳门监狱狱警人员供应膳食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