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财政局代表António Jo?o Terra Esteves学士为澳门理工学院理事会成员,其代任人为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学士。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财政局代表António Jo?o Terra Esteves学士为澳门理工学院理事会成员,其代任人为Carlos Alberto Nunes Alves学士。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