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章第2A(2)条) [1988年9月2日] (本为1988年第243号法律公告) 第265C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批出山顶缆车营运及经营权公告》。 第265C章 第2条批予山顶缆车有限公司 山顶缆车有限公司再获批予权利,在沿本条例第3条内指明的路营运和经营本条例特准的缆车,为期10年,由紧接根据本条例第2A(1)条批予山顶缆车有限公司的期限届满后起计。
(第265章第2A(2)条) [1988年9月2日] (本为1988年第243号法律公告) 第265C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批出山顶缆车营运及经营权公告》。 第265C章 第2条批予山顶缆车有限公司 山顶缆车有限公司再获批予权利,在沿本条例第3条内指明的路营运和经营本条例特准的缆车,为期10年,由紧接根据本条例第2A(1)条批予山顶缆车有限公司的期限届满后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