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公布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第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葡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如下: 原文为:“Regime Administrativo n.o 6/2006”, 应改为:“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o 6/2006”。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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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监於公布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之第1/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葡文本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如下: 原文为:“Regime Administrativo n.o 6/2006”, 应改为:“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o 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