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 MTU Asia (China) Limited”签订“A系列海关轮之柴油发动机连减速齿轮箱及其配件”之供应合同。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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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