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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以澳门居民身份证换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九日终止。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3/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澳门居民身份证换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於2007年2月9日终止。 二、由换证程序终止日起计180日後,除下列情况外,所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失效,不得继续使用之: (一)持证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 (二)持证人申请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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