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3/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澳门居民身份证换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於2007年2月9日终止。 二、由换证程序终止日起计180日後,除下列情况外,所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失效,不得继续使用之: (一)持证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 (二)持证人申请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3/2002号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澳门居民身份证换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於2007年2月9日终止。 二、由换证程序终止日起计180日後,除下列情况外,所有澳门居民身份证失效,不得继续使用之: (一)持证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 (二)持证人申请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