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5/2005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内第25/2005号行政法规第一条第二款所指有关《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指南,该等指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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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应用指南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5/2005号行政法规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内第25/2005号行政法规第一条第二款所指有关《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指南,该等指南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