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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委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六月一日第2/98/M号法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续任为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委员: (一)梁维特; (二)马若龙; (三)梁文耀; (四)黄就顺; (五)陈恩赞; (六)王志石; (七)陈锡侨; (八)何锦霞; (九)陈炜恒; (十)刘仕尧; (十一)彭为锦。 二、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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