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经济局代局长苏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天网资讯科技(澳门)有限公司”签订为经济局提供电脑设备保养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经济局代局长苏添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天网资讯科技(澳门)有限公司”签订为经济局提供电脑设备保养服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