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环境委员会二零零六年财政年度之第二补充预算,金额为$2,675,670.00(澳门币贰佰陆拾柒万伍仟陆佰柒拾圆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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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第二补充预算
经济分类
金额
(澳门币)
编号
开支名称
经常收入
05-01-01-00
澳门特别行政区津贴
-2,675,670.00
经常性开支
01-01-01-01
薪俸或服务费
-200,000.00
01-01-02-01
报酬
-420,000.00
01-01-03-01
报酬
-1,780,000.00
01-01-05-01
工资
-100,000.00
01-01-09-00
圣诞津贴
-175,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