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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旅游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作为签订位於澳门耶稣会纪念广场2至6号楼宇的附注租赁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之权力予旅游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Jo?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栋梁)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好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位於澳门耶稣会纪念广场2至6号楼宇的附注租赁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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