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代局长张绍基工程师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分别与“怡和科技(澳门)有限公司”及“天网资讯科技(澳门)有限公司”签订电脑设备保养及支援服务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代局长张绍基工程师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分别与“怡和科技(澳门)有限公司”及“天网资讯科技(澳门)有限公司”签订电脑设备保养及支援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