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建新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签订“航海学校空间重整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十五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建新建筑工程(澳门)有限公司”签订“航海学校空间重整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