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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拨入法务公库。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2003号行政法规第九条(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将明年度登记及公证部门每月徵收手续费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拨入法务公库。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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