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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体验运动展计划”的服务合同。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监於判给派意市场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体验运动展计划』服务,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确保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派意市场推广服务有限公司订立『体验运动展计划』的服务合同,金额为$2,725,542.50(澳门币贰佰柒拾贰万伍仟伍佰肆拾贰元伍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316,711.10 2007年 $ 408,8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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