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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文化杂志》中文版62,63,64及65期排版分色工作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东堡植字排版公司”签订为《文化杂志》中文版62,63,64,65期排版分色工作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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