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刊登在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有关第75/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所载的公司名称有不正确处,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Cable News Network LP, LLP” 应改为:“Cable News Network LP, LLLP”。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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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鉴於刊登在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有关第75/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中文及葡文文本所载的公司名称有不正确处,现更正如下: 原文为:“Cable News Network LP, LLP” 应改为:“Cable News Network LP, L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