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华昌国际船舶有限公司向船舶建造厂供应第二艘A系列海关轮之钢结构船体、铝合金上层结构及轴舵系结构组件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华昌国际船舶有限公司订立向船舶建造厂供应第二艘A系列海关轮之钢结构船体、铝合金上层结构及轴舵系结构组件的合同,金额为$1,754,388.50(澳门币壹佰柒拾伍万肆仟叁佰捌拾捌元伍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50,877.70 2007年 $ 1,403,5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