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黄祥培建筑商执行「路环新监狱平整地盘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黄祥培建筑商订立「路环新监狱平整地盘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7,591,000.00(澳门币柒佰伍拾玖万壹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4,000,000.00 2007年 $ 3,591,000.00
监於判给黄祥培建筑商执行「路环新监狱平整地盘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黄祥培建筑商订立「路环新监狱平整地盘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7,591,000.00(澳门币柒佰伍拾玖万壹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4,000,000.00 2007年 $ 3,59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