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一并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青年奖项颁授规章》。 二、核准由青年事务委员会颁授的各青年奖项的奖状式样,该等式样载於本批示附件二至附件五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奖状由印务局专责印制。 三、上款所述式样采用A3纸张印制,四周为二十毫米宽的白边。 四、使用的颜色如下: (一)01/2006式样文字为黑色,印制於浅蓝之底色上,并附有蓝色边饰; (二)02/2006式样、03/2006式样和04/2006式样文字为黑色,印制於浅绿之底色上,并附有绿色边饰。 五、奖状由青年事务委员会主席签署,并盖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的钢印加以确认。 六、废止三月十二日第16/SAAEJ/98号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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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青年奖项颁授规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订定由青年事务委员会颁发的青年奖项的颁授规则和奖励形式。
第二条
范围
青年奖项旨在表彰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青年工作上卓有成就的青年社团和个人。
第二章
青年奖项
第三条
奖项
青年奖项包括:
(一)青年事务委员会奖——旨在表彰开展多项活动而成效最为显着的青年社团;
(二)青年活动奖——旨在表彰实施最佳青年活动计划的青年社团;
(三)公民教育奖——旨在表彰实施最佳青年公民教育推广计划的青年社团;
(四)青年服务奖——旨在表彰开展在提升青年公民和社会文化素质方面被公认为重要活动的人士。
第四条
分类
一、青年奖项分为常设及非常设两类。
二、上条(一)至(三)项属常设的青年奖项,除青年事务委员会奖每三年颁发一次外,其余奖项均每年颁发。
三、青年服务奖属非常设奖项,仅在特别情况下方予颁发。
四、各青年奖项的名额均为一个,系针对最近一期开展的活动或计划而颁发。
第五条
奖励形式
一、青年事务委员会奖包括澳门币伍万圆的奖金和奖状。
二、青年活动奖、公民教育奖和青年服务奖各包括澳门币叁万圆的奖金和奖状。
第三章
颁发的程序
第六条
颁发的条件
一、第三条(一)至(三)项所述的各个青年奖项必须通过竞逐及具有最少五份申请方会颁发。
二、青年服务奖必须具有提名推荐书方会颁发。
第七条
竞逐的接纳
在教育暨青年局(葡文缩写为DSEJ)登记超过一年的青年社团方获接纳参与竞逐。
第八条
竞逐申请
一、拟竞逐青年奖项的青年社团应於每年一月及二月期间向教育暨青年局递交其竞逐申请。
二、竞逐申请通过递交为每一类型青年奖项而设的专用表格,以及一份详细陈述所开展的青年活动或计划的报告书为之。
三、如竞逐多个青年奖项,应递交相应数目的报告书。
四、如同时竞逐青年活动奖及公民教育奖,有关报告书内仅可各自载有一项青年活动计划,且计划内容不得相同。
五、不遵守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导致竞逐者自动被淘汰。
六、教育暨青年局负责宣传有关竞逐的事宜,尤其通过社会传播媒介,以及负责拟定第二款所述的表格。
第九条
个人奖项的提名
一、青年服务奖的提名推荐书应由最少三名青年事务委员会委员签署,并於上条第一款所指期间内向教育暨青年局递交。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只可提名从未获颁授青年服务奖的人士。
第四章
决定的程序
第十条
专责小组
一、竞逐申请由青年事务委员会每年为此目的而成立的专责小组负责评审。
二、专责小组应制作意见书,供青年事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决定
一、青年事务委员会在每年的上半年度举行的全体大会上就青年奖项的颁发进行议决。
二、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视乎颁发的是第三条(一)至(三)项所述奖项或青年服务奖而分别取决於绝对多数票或出席委员的四分之三多数票。
三、如就第三条(一)至(三)项所述奖项的颁发进行的表决未达绝对多数票,则不颁发相关奖项。
四、如就颁发青年服务奖进行表决时票数相同,则就获票数相同的人士进行第二次表决,此决议仅取决於出席委员的简单多数票;如票数相同的情况仍维持,则主席所投的票具决定性。
第五章
最後规定
第十二条
过渡规定
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展的活动及计划才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负担
有关奖项颁发所引致的负担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预算支付。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