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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06号行政命令,委任行政法务司司长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发布本行政命令。 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行政长官不在澳门期间,由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学士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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