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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将廉政公署助理专员续任一年。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2000号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廉政公署助理专员陈锡豪及杜慧芳,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续任一年。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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