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条修改之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项配合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3/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订定被取录狱警投考人放弃或离职时之赔偿计算公式: C= V×n×50% +(U+M+F)×50% 30
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3/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条修改之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第(六)项配合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13/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订定被取录狱警投考人放弃或离职时之赔偿计算公式: C= V×n×50% +(U+M+F)×5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