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七条,连同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SIEMENS LIMITED”签订向身份证明局提供购置智能卡式身份证制作系统之储存备份系统升级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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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