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1572(2004)号决议及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643(2005)号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该两项决议均与科特迪瓦的局势相关; 鉴於上述决议已分别透过第9/2005号及第18/2006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鉴於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有义务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 鉴於第1643(2005)号决议决定将第1572(2004)号决议第7和第8段规定的制裁措施延长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鉴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第90/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决定执行上述第1572(2004)号决议规定的制裁; 鉴於有需要按照第1643(2005)号决议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延长执行该等措施; 再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第4/2002号法律规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再出口、转口、转船或运送军火或任何有关军用物资,尤其是军用飞机和装备到科特迪瓦。 二、禁止向科特迪瓦提供任何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援助、谘询或训练。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适用於向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和支援该行动的法国部队提供的专门用於资助或供其使用的用品和技术援助。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适用於事先由根据第1572(2004)号决议第14段设立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委员会”)核准、专门用於人道主义或保护目的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有关的技术援助和培训。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适用於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以及从事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纯粹为个人使用而暂时出口到科特迪瓦的防护服用品,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 六、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措施不适用於事先向根据第1572(2004)号决议第14段设立的“委员会”报备、暂时出口到科特迪瓦供正在根据国际法采取行动的国家所属部队使用的用品,该国采取行动的唯一目的是直接协助撤离科特迪瓦境内的本国国民和它有责任给予领事保护的人员。 七、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禁止规定亦不适用於经“委员会”事先核准、专门用於支持《利纳——马库锡协定》第三款(f)项规定的重组国防和安全部队进程或用於该进程的军火和有关军用物资及技术培训和援助用品。 八、根据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前述各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个人或实体欲向“委员会”报备,应预先以书面方式向经济局提交有关申请,经济局将透过恰当途径将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九、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十、只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终止针对科特迪瓦所实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