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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09]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泸州市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7号)文件精神,现制订我市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09年7月1日起。 二、实施范围及方法 全市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寄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含二级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寄往以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平常信函,寄件人只需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人民来信”字样,一律免贴邮票,邮政部门按正常邮件投递到指定的上述收信单位,各部门要做好“人民来信”的接收登记工作。 三、宣传工作 (一)宣传时间:自2009年6月24日至6月26日。 (二)在泸州电视台、泸州电台、泸州日报、泸州晚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党政网等主要媒体播放、登载《泸州市信访局关于在全市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通告》。 (三)邮政部门协助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内部登记等管理制度。 四、邮资结算 市财政局负责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所需经费的保障。市委群工局审核人民来信数量、邮资。市邮政局做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登记工作,建立台帐,按季度做好邮资汇总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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