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5/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电信管理局执行无线电稽查职务的人员的特别工作证式样,有关式样载於本批示附件。 二、上述所指的工作证为白色,尺寸为92毫米x 61毫米,并印有“电信管理局”和“无线电稽查”之中葡文字样。 三、除持有人的相片外,特别工作证还载有编号、姓名、职级、有效期、电信管理局局长的签署、有关行使工作证的资料及持证人签名。 四、特别工作证须在局长签署及持证人相片左下角加盖电信管理局之钢印,方为有效。 五、特别工作证用作向公私实体证明持有人为无线电稽查人员。持证人在执行职务时,具有公共当局的权力,所有公私实体应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合作及协助,并应允许其进入电力或无线电通讯设备安装地点进行检测及审查有关文件。 六、需更新特别工作证的身份资料时,应将工作证更换。 七、倘有遗失、毁坏或损坏特别工作证时,将获补发新证,并在证件上注明,新证维持原有编号。 八、特别工作证由电信管理局局长签发。 九、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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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背面
规格:92毫米x 61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