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应黄蔓荭学士请求,终止其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之职务;委任苏朝晖行政委员会委员之职务。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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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应黄蔓荭学士请求,终止其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之职务;委任苏朝晖行政委员会委员之职务。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