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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终止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一名成员的职务,并委任另一名成员。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应黄蔓荭学士请求,终止其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成员之职务;委任苏朝晖行政委员会委员之职务。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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