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陈致平续任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委员之职务。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陈致平续任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委员会委员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