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了抢抓国家和省扩大内需、加快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按照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切实加快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关系民生项目的建设,确保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和省转变政府职能、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的精神,结合全州工作实际,现提出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促进投资快速增长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审批权限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对各县市下放投资审批管理权限: (一)除国家限制类、跨县市的投资项目外,将州级权限内其他投资类项目的核准权下放到各县市,报州发改委备案;需要报省备案的,由州发改委报省备案。 (二)进一步扩大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州级权限内1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州发改委备案。 二、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一)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按不同层次下放到各县市和“两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限额(含土地价)为:大理市和“两区”5000万元以下;鹤庆县、剑川县、永平县、云龙县、南涧县2000万元以下;漾濞县、洱源县、巍山县、弥渡县、祥云县、宾川县1000万元以下。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将州级权限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权单幢2万平方米、小区4万平方米调整为按对应的招投标监管限额,实行限额分级管理。 (三)廉租房项目建设的规划、招投标等审批监管,统一由各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权限 (一)除省授权州监管的项目和州级单位实施的项目以外,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对应的规划建设项目的限额标准,下放到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二)招标范围规模标准。严格遵守2000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即:“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以上标准以外,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限额以下是否实行招投标,由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四、环保审批权限 (一)除国家限制类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跨县市的投资项目外,将州级权限内的2000万元以内的生产性项目和5000万元以内的非生产性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审批权下放到各县市。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审批下放到各县市,由各县市向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林业行政审批事项 下列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下放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核发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核发运输、携带和邮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准运证; (三)核发猎捕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 (四)出售、收购和利用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批准; (五)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审批; (六)移植一般野生树木40株以上80株以下的许可审批。 六、经委核准备案事项 根据企业需要,本着服务企业的原则,工业项目的核准备案,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外,由企业自行选择向州或县市工业经济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县市工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州级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具有同等效力。 七、其他州级部门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州交通局。行道树更新砍伐许可。 (二)州国税局。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对增殖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3、增殖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4、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殖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5、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三)州地税局。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资源税困难减免下放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县市地税局实施。 八、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州级机关审批的以下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州级机关取消后,各县市也应一律取消。 (一)州人事局。招聘人才广告审批(改为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二)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改为行业自律)。 (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改为行业自律)。 (四)州发改委。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改为行业自律)。 (五)州建设局。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初审(改为行业自律)。 (六)州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改为行业自律)。 (七)州教育局。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改为日常管理)。 (八)州旅游局。1、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的审批(改为日常管理);2、1A、2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改为日常管理);3、《导游证》颁发初审(改为日常管理)。 (九)州农业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颁发(改为行业自律)。 (十)州畜牧局。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审核(改为日常管理)。 进一步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和监管权限,是我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全州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从审批为主转向服务为主、从管理为主转向监督为主。州级部分行政审批权下放和取消后,各县市要认真做好接管、衔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行政审批权下放和取消后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各级各部门要以下放行政审批权为契机,依法履职,搞好服务,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抓住机遇,促进投资快速增长,确保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