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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京卫监字[2009]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维护首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提供良好氛围,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卫生局代章)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2009年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要点
一、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 (一)继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部门间联动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黑诊所。 (二)根据卫生部工作要求,研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二个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界定标准,加大追究刑事责任的落实力度,并规范相应工作程序。 (三)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本市药品市场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20期)要求,与药监等部门一起查处无证行医黑诊所,开展查处假药等专项行动。 (四)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协调指导,街乡镇政府为主责的工作机制。已报市长办公会列为议事内容。 (五)加大违法医疗广告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查处非法医疗广告工作的部门衔接机制。 二、贯彻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继续落实医疗卫生、母婴保健、血液、传染病、消毒等各专业监督规范,全面加强医疗行业及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监管。 (一)不断对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进行强化培训,依据《暂行办法》、《护士条例》等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进行培训。 (二)对监督员进行新专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全员培训,提高监督员的专业执法水平。 (三)实施积分管理社会公示制度,定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积分情况,逐步形成医疗行业信誉体系。 (四)对《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分医、妇、血、传消等专业进行适时调查研究,提出修订建议。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开展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管理 针对我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后的现状,加强采供血机构监督,保证后奥运期间临床用血安全。组织开展对采供血机构检查2次,组织开展对用血机构开展督查,抽查10%临床用血机构。 (二)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活动。 加强医疗广告信息监测信息分析,严厉打击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行为;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曝光作用,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开展宣传和教育;注重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医疗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监督检查 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一次针对我市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依法开展。 (四)美容技术医疗机构检查 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门诊部以下的开展医疗美容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以规范这类机构的执业行为。 (五)重点组织打击无证行医黑诊行动 组织落实制定取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行医售药行为工作方案,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加强市场巡查,严查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货渠道;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对确实存在缺医少药地区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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