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5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邮政储金局二零零六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投资金额为$17,500,0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伍十万元整),收益之金额为$60,145,000.00(澳门币陆仟零壹拾肆万伍仟元整),成本之金额为$53,145,000.00(澳门币伍仟叁佰壹拾肆万伍仟元整),预计盈余为$7,000,000.00(澳门币柒佰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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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金局
二零零六年投资预算
澳门币
4
固定资产
41
不动产
500,000.00
42
设备
15,000,000.00
43
递延费用
2,000,000.00
17,500,000.00
二零零六年营运预算
澳门币
8
收益
80
资产性业务收益
56,043,600.00
81
银行服务收益
1,329,800.00
82
其他银行业务收益
2,595,500.00
83
证券及财务投资收益
125,000.00
84
其他银行收益
500.00
85
非正常业务收益
50,600.00
60,145,000.00
7
成本
70
负债性业务成本
32,030,000.00
71
人事费用*
340,000.00
72
第三者作出之供应
150,800.00
73
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12,497,700.00
74
其他银行费用
374,000.00
76
非正常业务费用
376,000.00
77
折旧拨款
5,600,000.00
78
备用金之拨款
1,776,500.00
53,145,000.00
营运结果
7,000,000.00
* 邮政储金局没有本身之员工维持经营运作,所需之人员均由邮政局提供。有关成本计算见账目73号——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门——行政委员会:罗庇士、刘惠明、温美莲、江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