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书;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对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并经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34/2003号行政命令修改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第2.0条(私人线路)2.1项(数据数码网络之本地线路)及2.6项(折扣)作如下修订: 2.0——私人线路 2.1——数据数码网络之本地线路 ﹝……﹞ 编号 名称 安装费/ 外部搬迁费 (澳门币) 单一收费 每月租金35B (澳门币) “双工” 2 点对点(每一终端)35C ﹝……﹞ 2.3 由2兆比特/秒至1吉比特/秒(包括1吉比特/秒在内)点对点/点对多点(每一终端)35A,35E 2.3.1 由2兆比特/秒至5兆比特/秒(包括5兆比特/秒在内) 15000 6900 2.3.2 由5兆比特/秒至10兆比特/秒(包括10兆比特/秒在内) 15000 9900 2.3.3 由10兆比特/秒至50兆比特/秒(包括50兆比特/秒在内) 15000 14300 2.3.4 由50兆比特/秒至100兆比特/秒(包括100兆比特/秒在内)35F 15000 18300 2.3.5 1 吉比特/秒 25000 5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