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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9]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州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州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州直辖区开展为期100天的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管、严查、严防、严控,综合运用“管、教、检、防、控、惩”等各种手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综合性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为伊犁州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安全环境。 二、任务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形成长期有效的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建立长效的交通安全宣传体制;机动车排查摸底登记率达到100%;无牌无证摩托车、农机上牌率达到100%;各种机动车辆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率达到100%;重要乡村道路进入国省道平交路口减速带安装率100%;县际以上(含县际)中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等特种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100%;道路运输市场得到有效整治,非法营运车取缔率达到100%,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人清除率达到100%;道路隐患整治率显著提高;路面管控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机动车超速、超员、超载、超限、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强超硬会等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下降;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全面下降;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工作满意率得到提高。 三、领导机构 自治州成立州直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毛肯州党委副书记、自治州州长 副组长:王明山州党委常委、州公安局局长 高翠霞自治州副州长 王作敏兵团四师党委常委、副师长 努拉合买提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拜生贵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戴武军州监察局局长 成员:奚元琪州交通局局长 波拉提州建设局局长 木合塔尔州农机局局长 富友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努尔木哈麦提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阿布拉西木州公安局副局长 沙依旦州经贸委副主任 帕尔哈提州工商局副局长 李昆明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解修产 州气象局副局长 郭荣州交通局副局长、州运管处处长 白猛进兵团四师安监局局长 白永德兵团四师交通局局长 魏建勇州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殷剑江州农机监理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阿不拉西木同志担任,副主任由魏建勇同志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 四、工作步骤 州直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共分4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教育阶段;二是摸排清理阶段;三是整顿规范阶段;四是检查验收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28日-3月10日)。本阶段要认真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交通安全法规,用近年来州直和其他省市、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领会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二)摸排清理阶段(3月11日-3月20日)。本阶段各县市要对辖区各类机动车(包括客运车辆、货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农用机械车、单位车辆、校车、社会车辆、改装车辆、摩托车)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帐,掌握无牌无照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没有粘贴反光标帖的机动车等基本情况;对营运车、公交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等特种车辆进行摸排清理,掌握非法营运、运输车辆(包括驾驶人)从事非法营运、运输的情况;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重大道路隐患台帐。 (三)整顿规范阶段(3月21日-4月30日)。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做好前阶段宣传动员和清理摸排的基础上,按照州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照责任分工和整治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强化措施,集中时间、人员,全力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广泛参与的交通事故预防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1日-5月19日)。在此阶段,各部门先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5月10日前报州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制度、措施、办法以及建立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长效机制等内容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州直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措施不得力、整治效果不突出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进行通报。 五、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交通事故隐患 1.各县市、兵团四师要组织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农牧团场对辖区国道、省道、县乡(村)道路、兵团道路、专用道路、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州交通、公路部门;要对辖区县乡(村)道路、兵团道路、专用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危险路段进行治理。 2.州公路部门牵头,安监、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对各县市排查出的辖区国、省道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危险路段进行复查,研究制定治理方案,采取增设限速限行标志、增设车辆减速设施,增设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如:山区道路临崖、临水路段,路基高于2米的路段,国省道雾区路段等),实施安全保障工程,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改造等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对一时不能整改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由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3.认真开展机动车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强化州直辖区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对安全性能不合格的客运、货运、公交车、出租车、校车等车辆坚决责令其停运;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督促客(货)企业,定期组织客(货)营运车辆参加二级维护;市政公用部门加大对州直辖区公交、出租车辆源头管理,督促其按时参加安全性能检测;农机部门加大对农用机械车辆安全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其停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坚决强制报废。 4.州交通、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对国道、省道中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交通隐患的整治,对影响客运安全的路段、时段进行摸底,采取交通管制或增设限速限行标志、实施路段改造等措施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要坚决停止营运。 5.州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运管局联合印发的《驾校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州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进行检查整顿,严把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准入关,加强对培训经营行为的监管,落实培训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课时和教学内容,坚决禁止驾校只收钱不培训、随意缩减培训时间等违规现象,提高培训质量。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严把驾乘人员特别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二)大力开展交通安全秩序整治,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各县市、口岸要按照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平安农机”活动要求,发动公路沿线乡镇政府,组织农村干部、单位工作人员和治保积极分子,成立交通安全员队伍,积极协助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2.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的巡逻管控,重点强化夜间和恶劣天气下的巡逻管理,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配齐、配全车载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取证设备,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占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确保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3.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要按规定在国道、省道重点路段设立固定检查站,并针对车辆流动大、驾驶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不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安排流动检查岗,严查客车、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夜运班车不按规定行驶、低速载货车和拖拉机载人、使用报废车辆接送学生、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和乘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 4.公安、交通、城管执法、市容环卫等部门要对各类建筑工地、重点工程工地的施工单位和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管理责任。要强化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大货车违法进市、非法营运、超载、撒漏、扬尘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减少事故隐患,净化市区交通环境。 5.各乡镇、团场要主动协调农机、公安交警、乡镇、团场派出所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乡村道路、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查处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非载客车辆载客、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乘骑摩托车不戴头盔、拖拉机无反光标识夜间上路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驾驶员队伍管理,开展运输企业清理整顿 1.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关,进一步加大驾驶员管理力度,对驾龄3年以下驾驶员实施经常性跟踪教育;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依法严格培训、考试。交警部门对营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情况,采取登记造册等方式,定期向交通运管部门通报。 2.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车辆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发生因对车辆性能检测不严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要一律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客、货运站场的源头管理。凡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管理混乱、不具备较大以上事故赔付能力、不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运输企业一律停止营运活动;凡技术等级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一律不得参加营运。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多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公司进行整顿。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和“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车辆没有二级维护和安全检测不合格不得出站;车辆超员超载或装有“三品”不得出站;气候恶劣道路条件差,不宜行车时不得出站;客运班车单程运距超过400公里未配备双班驾驶员或驾驶员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出站;车辆有关牌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站)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员,一律不得允许其从事长途客运,并将驾驶员信息在州直各客运场站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工商、质监、经贸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摩托车销售网点进行认真检查和摸底,对排查结果要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帐全。要依法严把摩托车销售部门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准入条件,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违规销售(赊帐、预付、担保)拖拉机、摩托车。加强对辖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修理厂(站)、报废车回收企业等重点场所的排查和检查,严厉查处拼装、改装机动车销售的违法行为。严格对照企业产品目录,对查处的非法拼装、无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的摩托车一律收缴、集中销毁。 5.税务部门加大对拖拉机、摩托车销售网点,销售拖拉机、摩托车不出具发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1.各县市、口岸要充分发挥“两委”、居委会以及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协助宣传、司法、公安等部门,深入社区、山区和农村地区等交通安全宣传的薄弱环节,利用各种交通宣传挂图和光盘,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 2.宣传、司法、交通、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主力军作用,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州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编制、发放《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选编》和《安全行车须知》等宣传手册;宣传部门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保障,免费在新闻媒体上播放、刊登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警示语,警示片等。 3.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强制交通违法人员暂停驾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佩带红袖标协助交警执勤等措施。要适时召开严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提高群众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4.交通运管部门要对客运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加强3年驾龄以下、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必要时应进行实际道路驾驶的随车指导。 5.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采取州局包县、县局包乡、乡站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办法,明确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真正把拖拉机管控起来,要严防死守,坚决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6.教育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在中、小学校法制和德育教育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班队会。要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禁止组织学生在道路上进行体育锻炼等不利于交通安全的活动。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一周开展一次全校性交通安全知识告知活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监管制度;学校建立并完善校车和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责任人;校车和承租车辆依法登记注册、定期检验,并保持车况完好;校车和承租车辆无超员现象;没有将无牌无证车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作为校车的现象;统一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要在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辅导员工作制度,督促各小学落实小黄帽制度。 7.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设计和安排常年性安全生产宣传专栏、专题等固定节目,积极配合安监、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8.州直各客运企业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保证交通安全宣传经费,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制作交通安全宣传资料、横幅、挂图以及交通安全警示片等,不断加强驾驶员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丰富交通安全教育内容;辖区内所有客运企业(站、场)内必须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横幅,展出交通安全宣传展板、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光盘,各级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落实的客运企业(站、场)一律停业整改。 (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建设 1.各县市、口岸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州直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考核,及时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较大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工作对策和处理意见。 3.公安、气象、交通、运管、公路、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恶劣天气交通安全管理,遇有雨、雪、雾等特殊天气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最新气象信息,宣传、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和道路通行状况,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道路电子显示屏、指示标牌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及时发布恶劣天气交通信息、交通管制信息和分流信息,通报拥堵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情况,提示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注意事项;公安交警、运管、路政部门要加大恶劣天气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加强指挥疏导。要通过开启警灯和车载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提示过往车辆注意交通安全。要尽可能多采取间断放行、分段放行、警车带道通行等多种方式加强疏导,尽量减少封路;交通、市政、公路部门要提前做好道路除雪、除冰、排水及封闭疏导等项工作,对一些易发生堵塞、交通事故的路段,弯道、窄桥、上下坡道、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及时清除路面冰雪,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提前放置警示标志,减少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市政、规划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部门科学制定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在规划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落实道路建设项目与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的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州直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二)高度重视。各县市、口岸要成立县(团场)、乡(街道)、村(社区、连队)道路交通集中整治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安排部署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定期检查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督促落实和整改。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开展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监察,对行动缓慢,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搞好密切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密切协作,对属几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要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落实的,由州直领导小组协调,明确牵头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方案。要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交通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严格进行考核。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年内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或存在重大交通事故隐患的,要坚决予以通报,并重点督促整改。同时,严格追究相关监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化报表和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周(月)报表制度,按照附表的要求,将工作开展的基础数据于每月18日前上报州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动态和创新的办法措施等信息要随时报告。每阶段的活动小结要在阶段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报表(略) 2.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汇总表(略)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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