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遏制当前森林火灾高发态势,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有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2009年森林防火戒严期通告: 一、戒严时期 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4月30日 二、戒严范围 昆明市行政辖区集体、国有林(含各种经济林)地 三、戒严期内禁止如下行为 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违反规定野外用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入山; (二)禁止在林缘地带焚烧地埂、麦根、枯枝杂草堆灰积肥; (三)禁止在林内野炊和在山林公路沿线生火烘烤食物; (四)禁止在林内吸烟、乱丢烟头; (五)禁止在林内和林缘地带燃烧垃圾; (六)禁止在林内燃香烧纸和燃放鞭炮; (七)禁止在林内和林缘地带进行施工作业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四、特殊人群的监管及处罚 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人员及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因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未引起森林火情、火灾的,对监护人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500元;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戒严期森林防火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单位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戒严期内,各级政府和防火机构须层层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抓好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全面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要立即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火灾隐患大排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林区森林安全。重点林区设立固定(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三)严格落实野外火源"五个百分百"管理制度。林区农户要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要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要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人、要100%落实责任监护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森林防火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施工单位、进乡村"。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学生自觉防火的意识。 (五)强化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及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要加大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六)强化应急处置。发生森林火灾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要扑救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中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扑救,严防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及重、特大森林火灾。 (七)加大执法力度,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局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森林火灾肇事者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其它规定 (一)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若不服从防火部门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严禁进入林内进行郊游、踏青等活动,护林人员一经发现,应当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向森林公安机关举报。 (三)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的,可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应予以揭发,一经查实坚决严厉惩处。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1211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