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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食盐运输准运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厅联消费[2009]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商务局、商务厅、粮食局、供销社)、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铁路局:
近期,部分省市盐务局依据《关于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通知》(盐管办〔1996〕082号)的规定,提出增加食盐铁路发站的申请。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方便运输、简化程序,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食盐运输管理事宜明确如下: 一、取消对食盐铁路发站及水路起运港的限定。原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联合下发的《关于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的通知》(盐管办〔1996〕082号)予以废止。 二、为加强食盐运输管理,食盐运输须按照《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5号令)中第四章“食盐准运证管理”的具体条款及《关于启用新版食盐准运证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8〕67号)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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