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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字号】 浙财税政字[200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国税、地税等部门对本地区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自查,凡存在违反国家财税规定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县(市)自查情况于2月底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所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市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自查情况,并于3月5日前将汇总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二、省财政厅将于近期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对各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号文件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三、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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